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车检测”)于 2023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4 号),安车检测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5,347,692 股,发行价格为 32.50 元/股,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48,799,99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435,849.0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1,364,140.9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252 号、大华验字
[2021]000253 号)。
二、前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已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车”)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各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有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储存状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机动车检
1 安车检测 38940188000273033 正常
深圳宝安支行 测站建设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机动车检
2 安车检测 15062816900016 正常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 测站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临沂正直
3 安车检测 745874785270 正常
深圳宝安支行 70%股权项目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机动车检
4 安车检测 805880100077172 正常
深圳分行 测站建设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机动车检
5 山东安车 38940188000273115 正常
深圳宝安支行 测站建设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机动车检
6 山东安车 15987654321578 正常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 测站建设项目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机动车检
7 山东安车 805880100077270 正常
深圳分行 测站建设项目
注:本公告中“临沂正直”指临沂市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公司近日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新设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在深圳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设账户分别用于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和收购临沂正直 7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序号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连锁机动车检测
1 安车检测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03005396874 0
站建设项目
临沂正直 70%股
2 安车检测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03005397064 0
权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合称“专户”),分别用于甲方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和收购临沂市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7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越冬、陈华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指“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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