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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12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8幢5楼51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平治信息”)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anysoft.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庆、张晖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6月13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股东杭州齐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智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6月13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国才、陈航、吴剑鸣、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鑫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在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四)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兵、殷筱华、余可曼、潘爱斌、高鹏、方君英、王伟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6月13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