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7-22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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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包含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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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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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以下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庆、张晖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
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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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股东齐智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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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
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
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
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国才、陈航、吴剑鸣、杭
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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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
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在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
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
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
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
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四)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兵、殷筱华、余可
曼、潘爱斌、高鹏、方君英、王伟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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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
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