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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太辰光:监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70        证券简称:太辰光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以现场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在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以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
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耿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全体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容 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客观、公 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壹年。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三、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提名邬宁昆先生、熊 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以上监事候选人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过充分讨论,公司监事会对上述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个
表决。

    (1)提名邬宁昆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2)提名熊茜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18 日
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邬宁昆先生,197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财务会计专业。1999 年到 2011 年先后任职于江西先锋机械厂、深圳北大方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就职于公司,历任审计部经理、监事,现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

  邬宁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熊茜,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电气技术专业,现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MBA。1999 年至 2003 年分别于恒登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光远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和上海上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职;2003 年 11 月起就职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公司,现任公司采购部经理助理。

  熊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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