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0 证券简称:太辰光 公告编号:2023-012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的议案》、及《关于取消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修订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个别员工提出问询,对此,公司经了解后向上述人员进行了解释说明。除上述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反馈意见。2021 年 5月 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7、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召开日(2022 年 4 月 7 日)的公司总股本 229,996,800 股剔除公司累计回
购股份 6,860,066 股后的 223,136,734 股为基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66,941,020.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需要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归属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归属价格。
综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8.56-0.30=8.26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实
施完毕,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变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