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太辰光 股票代码:300570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201栋6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太辰光”、“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致民、张艺明、肖湘杰、张映华、姜丽娟、蔡乐、蔡波、林升德、郑余滨、黄伟新10位一致行动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华阳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以及一致行动人张致民的胞妹张映莉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赵芝伟、王彤、马丽、吴第春、卫广远、刘建飞、龙炼、曹佳荣、张超、倪造、熊茜、刘青玲、叶志滨、李检大、盛泽华、侯丹、潘殿辉、曾菊娟、段香兰、李焕玲、龙辰、魏国强、张新荃、张丽贤、何健、燕喜平、杨新、张晓莉、杜利明、梁霞、胡运哲、吴志文、吴涛、徐佩红、郑敏等35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致民、张艺明、肖湘杰、张映华、姜丽娟、蔡乐、蔡波、林升德、郑余滨、黄伟新10位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及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太辰光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太辰光股票;一致行动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个人持股的20%,同时应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太辰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太辰光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太辰光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股东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阳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和赵芝伟承诺,所持太辰光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太辰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太辰光的30%,同时应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拟减持太辰光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太辰光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致民、张艺明、肖湘杰、张映华、姜丽娟、蔡乐、蔡波、林升德、郑余滨、黄伟新10位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6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6年6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一)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公司董事会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4)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三)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后仍无法稳定股价,公司将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100.0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则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0.00%。如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高于或等于人民币1,000万元,则公司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