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2022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对应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作废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0.3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4人;预留限制性股票49.70万股。
2、2020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3月1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7、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7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8、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9、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上述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5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0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60万股调整为354.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0.3万股调整为304.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49.7万股不变。
10、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
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鉴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5股)实施后,需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54.5万股调整为531.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57.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4.55万股。
11、2021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12、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13、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归属条件未成就,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即2022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08.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9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9,025,172.96 元,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124,295.07 元,增长率为-79.18%;公司 2022 年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和 加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股 份 支 付 后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635,618.76 元,较 2019 年同比增长-95.81%。因此,公司 2022 年业绩考核未
达标,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即2022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08.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
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合计208.36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