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3 年 4 月 25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2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 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所作出决议; 的交易、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第四十四条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规定的财务资助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
定的担保事项;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
的交易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计划; 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他事项。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须经股东大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审议通过: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