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20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宁波激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公司是由宁波激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 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 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
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200799507506N。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华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许可【2016】2441 号文《关于核准宁波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41 号文《关
2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于核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民币普通股 1,990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15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90 万股,于 2016 年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6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7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前款规定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8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指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其行
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 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 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管
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 理义务和责任。
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9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的交易事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