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张 彦 唐海江 李刚
姜琳 黄晁 冷佳佳
于庆庆 崔平 陈伟莉
全体监事签名:
俞根伟 司远明 于振江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罗维德 吕晓阳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7
释 义......9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0
二、本次发行概要 ......11
三、发行对象基本情况......19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2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3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30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31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31第三节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34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34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3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35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说明 ......36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36
二、联席主承销商声明......37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38
四、审计机构声明......39
五、验资机构声明......4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41
一、备查文件......41
二、查询地点......41
三、查询时间......41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智科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张彦先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实施细则》 指
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
《认购邀请书》 指
购邀请书》
股票或 A 股 指 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指
况报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
指
的名单》 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发行方案 指
行方案》
注 1: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 2: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的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波激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1 年 12 月 13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者缴纳申购款到位情况的验资报
告》(众会字(2021)第 08749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止,保荐机
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17 名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 698,000,000.00 元(大写:陆亿玖仟捌佰万元整)。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海通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1 年 12 月 13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65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止,
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92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5.0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8,000,000.00 元(大写:陆亿玖仟捌佰万元整),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 9,670,238.68 元(大写:玖佰陆拾柒万贰佰叁拾捌元陆角捌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329,761.32 元(大写:陆亿捌仟捌佰叁拾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其中,计入注册资本27,920,000.00 元(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贰万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60,409,761.32 元(大写:陆亿陆仟零肆拾万玖仟柒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
(五)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7,920,000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33,817,829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12 月 1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
不低于 20.64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中伦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5.00 元/股,与发行底
价的比率为 121.12%。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000,000.00 元(大写:陆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 9,670,238.68 元(大写:
玖佰陆拾柒万贰佰叁拾捌元陆角捌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329,761.32 元(大写:陆亿捌仟捌佰叁拾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
拟用于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
已报备深交所的发行方案中,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698,000,000.00 元(含 698,000,000.00 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未
超过发行方案报备的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不含增值税)
1 承销保荐费 8,479,245.28
2 律师费 452,830.19
3 审计验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