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1 年 4 月 22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2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280.075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520.05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280.075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限制。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3,000 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 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人民币。 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证券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 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款规定(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向深圳证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和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上述提交股东大会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和第一
议的规定。 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 的累计计算范围。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向深圳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上述提交股东大会审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议的规定。
签订许可协议;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与 上述“交易”包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