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零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本公司”、“公司”)A股普通股。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520.05万股的2.3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0.3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520.05万股的2.00%;预留限制性股票49.7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520.05万股的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8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60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9、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 1、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
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一、释义...... 7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8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五、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0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0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11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20
十二、激励计划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除限售程序...... 22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4
十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4
十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十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28
十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28
十八、附则...... 30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激智科技、上市公司、本公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含子公司)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A股
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
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
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8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8月13日公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