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孙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激智科技”)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科技”或“甲方”或“出让方”)与自然人王杰飞女士(以下简称“乙方”或“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紫光科技将持有的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辐射研究院”)100%的股权以200万元(其中实缴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杰飞。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自然人:王杰飞女士,1970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0********,住址:浙江省奉化市。
王杰飞女士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敏华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15日
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14栋3楼
经营范围:辐射防护产品的研发;化纤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眼镜产品、镜片及玻璃制品的技术研究、开发、制造、加工、设计、试验及技术服务;辐射防护技术产品、化纤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眼镜产品、镜片及玻璃制品的批发、零售;辐射防护产品、化纤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玻璃制品的检测。
2、本次股权转让前后股权结构:
股东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比例
浙江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100% 0%
王杰飞 0% 100%
合计 100% 100%
3、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3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999,736.23 1,999,877.30
净资产 1,999,736.23 1,999,877.30
项目 2019年1-3月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141.07 -122.70
4、其他情况:
公司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辐射研究院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交易完成后,辐射研究院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辐射研究院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辐射研究院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浙江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王杰飞
经评估,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999,736.23元人民币。经出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就转让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甲方愿意将占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上述股权。
2、股权转让后甲方在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继。
3、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乙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人民币200万元交付给甲方。
4、甲方保证对出让的股权具有完全处分权,无被股权质押或冻结等事由。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和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本标的股权的转让变更手续。
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且需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出售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其他安排,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交易,不存在公司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孙公司辐射研究院10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能力。将为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正面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辐射研究院股权。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孙公司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能力。将为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正面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一致同意此议案。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