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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21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exi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高新科技园汇业路南科信小区第 1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2016年11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信技术”、“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本公司、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锋峰、陈登志、曾宪琦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股东众恒兴、唐建安、花育东、吴晓斌、赵英姿、欧阳星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珠峰基石、深圳高新投、华商盈通、戈文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锋峰、陈登志、曾宪琦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恒兴的股权,也不由众恒兴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五)除前述锁定期外,张锋峰、陈登志、曾宪琦、欧阳星涛、戈文龙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解除上述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本人或者本人之近亲属仍当选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或者本人之近亲属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任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张锋峰、陈登志、曾宪琦,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戈文龙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锋峰、陈登志、曾宪琦承诺:

    “在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科信通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二)众恒兴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发行人股东众恒兴承诺:

    “在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科信通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三)珠峰基石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发行人股东珠峰基石承诺:

    “在锁定期满之后,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科信通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则合计减持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持有的科信通信股份总数的100%。”

(四)唐建安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发行人股东唐建安承诺:

    “在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科信通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

(五)花育东、吴晓斌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发行人股东花育东、吴晓斌承诺:

    “在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科信通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方案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