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TranstekMedicalElectronicsCo.,Ltd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路105号A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心医疗”、“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麦炯章、汇康投资、协润投资、沙华海、欧高良、吕宏、黄瑜、周康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高榕资本承诺,自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4年6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潘伟潮、麦炯章、沙华海、欧高良、吕宏、钟前荣、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黄瑜、潘农菲承诺:
(1)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麦炯章、沙华
海、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黄瑜、潘农菲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至2017年5月16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5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伟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承诺:
“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麦炯章、汇康投资、协润投资、沙华海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本人/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时,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