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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7月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ang、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路 105 号 A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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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总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480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 A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采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方式。其中,公司发行新股上限不超过1,480万股,若
发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
超过5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
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由符合本次公开发售
股份条件的3名股东潘伟潮、麦炯章、沙华海按原持股
比例同比例公开发售股份。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的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
者在报价、 申购过程中考虑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9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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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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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并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4,42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发行总量合计不超过 1,480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麦炯章、汇康投资、协润投资、沙华海、欧高良、吕宏、黄瑜、周
康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高榕资本承诺,自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4
年6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潘伟潮、麦炯章、沙华海、周康、欧高良、
吕宏、钟前荣、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承诺:
1、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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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 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麦炯章、沙华海、
周康、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二、本次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根据该
议案,新股发行总量不超过 1,480 万股,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由截至 2014 年 8 月 1 日持股 36 个月以
上的股东根据自愿、公平、平等原则同比例确定各自的股份公开发售数量。公开
发行的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总量合计不超过 1,480 万股,其中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5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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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4 年 8 月 1 日,符合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股东及其直接持股情
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份持有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拟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
1 潘伟潮 自然人股东 2,684.64 60.74% 不超过 412 万股
2 麦炯章 自然人股东 400.26 9.06% 不超过 62 万股
3 沙华海 自然人股东 169.26 3.83% 不超过 26 万股
合 计 3,254.16 73.63% 不超过 500 万股
本次上市相关的发行费用其中的承销费由公司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
据各自发行比例承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
响。
三、 发行人各主体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及股份回购与赔偿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转让的老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
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
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
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 若公司在该期间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
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公司本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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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关于回购已转让老股的承诺
符合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股东潘伟潮、麦炯章、沙华海承诺,如公司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公
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
的, 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
确定,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
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伟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本次发行
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
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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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下同)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