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61 深市 汇金科技


首页 公告 汇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汇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16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SGScience&TechnologyCo.,Ltd.Zhuhai

        珠海市软件园路1号会展中心3#第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GUODUSECURITIESCO.,LTD.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承诺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7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陈喆女士就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陈喆女士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陈喆女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二)持股5%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马铮先生承诺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马铮先生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

5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马铮先生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马铮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马铮先生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三)持股5%以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宋京生先生承诺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宋京生先生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宋京生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宋京生先生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四)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衡赢真盛承诺及减持意向

    衡赢真盛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衡赢真盛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将严格履行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衡赢真盛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有限合伙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有限合伙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五)持股5%以下的法人股东瑞信投资承诺

    瑞信投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陈喆女士,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7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瑞信投资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六)其余5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其余 5 位自然人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其余5位自然人股东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

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

3年内,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发行人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为:(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除非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