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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2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2-29

1-1-1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S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Zhuhai 
珠海市软件园路1号会展中心3#第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DU SECURITIES CO.,LTD.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1,4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6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以下重要事项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提醒投资者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陈喆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陈喆女士就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
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锁
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
重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
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陈喆女士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
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
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陈喆女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2、持股5%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马铮先生承诺
持股5%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马铮先生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马铮先生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
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
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
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
相应进行调整”。
马铮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马铮先生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3、持股5%以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宋京生先生承诺
持股5%以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宋京生先生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宋京生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
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宋京生先生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4、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衡赢真盛承诺
衡赢真盛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衡赢真盛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将
严格履行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期间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
整”。
衡赢真盛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有限合伙如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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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有限合伙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
等收益”。
5、持股5%以下的法人股东瑞信投资承诺
瑞信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陈喆女士,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
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瑞信投资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
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
益”。
6、其余5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其余5 位自然人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其余5位自然人股东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如未
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
收益”。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A 股股票上市后
3年内,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
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