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0-002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副总裁李朋辉、副总裁丁鹏青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 3,71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227%)的公司董事、副总裁李
朋辉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2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07%),且减持股数不超过其本年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2、持有公司 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95%)的公司副总裁丁鹏青先生
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9%),且减持股数不超过其本年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李朋辉先生和副总裁丁鹏青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李朋辉 董事、副总裁 3,716,700 3.227% 929,175
丁鹏青 副总裁 225,000 0.195% 56,25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李朋辉先生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丁鹏青先生股份来源为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4、股东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如下: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区间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 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
李朋辉 不超过 929,100 0.807% 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
之日起15个交易日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丁鹏青 不超过 56,200 0.049% 后的 6 个月内
行价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东的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区间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关于减持的承诺一致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若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丝路视觉股票的,将通过
持股及减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丝路
李朋辉 持意向承 视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丝路视觉股票上市至本
诺 企业/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
股份限售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承诺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丁鹏青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公司因本次股权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股权激励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承诺 利益返还公司。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
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
确认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