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19-02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年2月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8年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六)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19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
(八)2019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75,4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21元/股。
(九)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75,4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元/股。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度权益分派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019年4月23日实施完毕。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114,852,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115,252,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
P=P0-V=12.26元-0.05元-0.1元=12.1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11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