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23138 债券简称:丝路转债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40 号)核准,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4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4,018,867.92元(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共计人民币 4,301,886.79 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经预付人民币 283,018.8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35,981,132.08 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另扣除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及预付的保荐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308,233.58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3,672,898.5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31 号《验资报告》,全部资
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公司终止“视觉云平台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用于(1)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蓝”)已中标的四个数字化展览展示项目及(2)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及丝路蓝分别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丹江口工程展览馆布展更新
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深圳市丝路蓝 中国银行股份 无锡 XDG-2019-66 号地块开
1 创意展示有限 有限公司深圳 743279355238 发建设二期项目布展项目
公司 东门支行 龙岗国际艺术中心项目之数
字艺术展馆分包工程项目
重庆涪陵展销中心项目
丝路视觉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 774479352422 补充流动资金
东门支行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3279355238,截至_2025_年_1_月_2_日,专户
余额为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丹江口工程展览馆布展更新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无锡 XDG-2019-66 号地块开发建设二期项目布展项目、龙岗国际艺术中
心项目之数字艺术展馆分包工程项目、重庆涪陵展销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邹莎 、_韩松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48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12、本协议一式_柒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深圳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4479352422,截至_2025_年_1 月_2_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邹莎_、_韩松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48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12、本协议一式_柒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深圳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丝路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