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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关于部分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2

路通视信:关于部分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路通视信        公告编号:2020-004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8,193,6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10%)的股东尹冠民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从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 7月 8日止),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尹冠民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 2,091,7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5%)。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尹冠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尹冠民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冠民持有公司股份 8,193,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1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4、拟减持数量:尹冠民计划减持不超过 2,091,7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05%。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具体减持时间将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及窗口期、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

    6、减持价格:根据实施减持交易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相关的承诺情况

    (一)股东尹冠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尹冠民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冠民还承诺:一、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三、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违背本人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另承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亦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停止向该等人员发放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尹冠民承诺:(一)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二)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三)本人若违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4、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循如下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导致增持对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相关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
告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预案所指主要股东包括贾清、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仇一兵、尹冠民及尹冠民。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主要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少于其最近三年内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 30%,且历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上市前后各三年内获得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该等股东各自应当承担的金额,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占该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与增持总金额相乘确定。
    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该等主要股东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公司主要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总和。

    未来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现有董事应当促成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及其他文件。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已承担过增持义务的主要股东,无需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再次承担增持义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主要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4)约束措施

    主要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主要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主要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支付现金补偿=主要股东各自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主要股东各自最低增持金额,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占该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与该等股东单次最低增持总金额相乘确定。

    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主要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主要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尹冠民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股东尹冠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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