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3 证券简称:集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杨全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全勇先生持有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 例为4.9999%,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未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2022年2月24日收到董 事杨全勇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董事杨全勇先生自2021年12月27 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通过协议转让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1,305,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08%。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全勇持有公司股份 2,399,9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 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杨全勇 协议转让 2021-12-27 33.33 926,470 1.93%
杨全勇 大宗交易 2022-2-23 29.00 379,500 0.79%
合计 -- -- 1,305,970 2.7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姓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例(%) 股数(股) 例(%)
合计持有股份 3,705,883 7.72 2,399,913 4.99
杨全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26,471 1.93 315,353 0.65
有限售条件股份 2,779,412 5.79 2,084,560 4.34
注:表格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值直接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该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表中本次变动前股数
为 2021 年度股份性质。
三、股份转让方曾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方杨全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杨全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杨全勇还承诺:上述
承诺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杨全勇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减持条件
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间存在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意向
在满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前提下,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即减持额度)不超过可减持股份数量的50%且不超过减持时公司总股本的5%,锁定期满后第一年的剩余减持额度不累计到第二年。
(3)减持价格
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无论以何种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间存在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4)信息披露
在减持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5)违反承诺的强制措施
杨全勇承诺严格遵守减持意向,如有违反,将公开道歉,且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自愿承担违反承诺减持的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需要依次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1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启动条件触发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份的 1%(最低增持股份数量)但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5%。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就本议案而言,“次”以启动条件成就的频率为标准,启动条件每次成就后实施的该次股价稳定措施系列行为均为“一次”,下同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本预案之(三)2、(1)规定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三)2、(2)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之(三)2、(3)规定的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以最低增持股份数量和启动条件触发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的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