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1 证券简称:古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9 号),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43,787,63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62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52,600,004.1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405,874.1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 547,194,130.00 元。2022 年 2 月 18 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
扣除保荐机构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出具天职业字【2022】403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金
额(元)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0301240000006020 0.00
上海分行
上海古鳌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子科技股份 216430100100117279 549,420,004.18
上海市西支行
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8110201014001444068 0.00
上海分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应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慧能、陈子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