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4、本次列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5年累计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020年营业收入的 160%、335%、530%、745%的业绩考核目标。同时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权数量,客观反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春光
王秋潮
张朝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