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6
第二部分 正文...... 8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8
二、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10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的合法性...... 29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法合规性...... 30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31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1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31
八、被激励董事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32
九、结论意见...... 3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 博创科技、公司 指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3.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4. 《实施考核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5. 激励对象 指
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6.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7.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
止的时间段
8.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9.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
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10.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1.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行使期权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2.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13.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16. 订)》
17.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18. 《公司章程》 指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 元 指 人民币元
20.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法律意见书》 指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3.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403 号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博创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博创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博创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博创科技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创科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信 息公示系统,公司的设立存续及上市情况如下:
(1)2008 年 9 月 11 日,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博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的注册号为 330400400008567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6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编号为“证监许可〔2016〕1889
号”的《关于核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博创 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 2,067 万股新股。
(3)2016 年 10 月 10 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博创科技”,证券代码“300548”。2016 年 10 月 12
日,该次公开发行的 20,670,000 股股票开始上市交易。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公司现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 朱伟
注册资本 17,295.8258万元人民币
光纤、光元器件、电子元器件、集成光电子器件、光电子系统及相关技
经营范围 术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51914583X
成立日期 2003 年 07 月 08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07 月 08日至长期
3、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1、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