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CHUANHUAN TECHNOLOGY CO.,LTD
(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
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
的依据。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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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495 万股 (具体股数将视询价后每股发行价格与计划募集资金
量而定),占发行后总股本【】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不超过 7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占发
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具体股数将视询价后每股发
行价格与计划募集资金量而定),占发行后总股本【】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
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流通限制及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禁售期
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作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公司股东文秀兰、邹
宏波、王继胜、王欣、王荣、王春、唐万干、唐莉华、朱俊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继胜、吴际发、
张富厚、欧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承诺:自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
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欧如祥、李榜
春、李淑美、李辉秀、余波、李兵、王宗武、邹勇、刘志军、王华权
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5、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益民、缪炯
承诺:自受让重庆建兴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兵、张利、
韩冰、李景斌、王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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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7、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
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四川省名
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8、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
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 2012】 75 号),同意公司国有法人股东四
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
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92.6628 万股、 24.3738 万股、 20.2765 万股、 12.1869 万股国有法人股
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
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禁
售期义务。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少于 1,495 万股,则上述各方需转持股
份数额将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9、股份追加锁定期承诺:为了体现发行人股东对于公司长期成长
的信心,公司股东文谟统、文建树、欧如祥、王欣、王荣、王春、邹
宏波、王国华、李榜春、韩冰、毛伯海、文秀兰、王继胜、李淑美、
李辉秀、唐万干、吴际发、朱俊仕、唐莉华、欧如国、蒋青春、张富
厚、张利、余波、李兵、文勇、李景斌、王宗武、吴兵、邹勇、刘志
军、王华权、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2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
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发
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
的 1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
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
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发行人主要股东关
于公开发行上市后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
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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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3、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除遵守上
述承诺外,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
让股份总额的 75%。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继胜、蒋青春、吴际发、张
富厚、欧如国、毛伯海、文勇、朱俊仕承诺:在法定禁售期过后,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
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
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 1)现金
方式;( 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3)相关人员在
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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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