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川环科技 股票代码: 300547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CHUANHUAN TECHNOLOGY CO.,LTD
( 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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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 以及发行人
网站( www.chuanhuan.com)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 一) 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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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
( 1) 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 文建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文谟统和文建树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还承诺: 上
述禁售期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文谟统和文建树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诺: 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3 月 3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
四个月。 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 作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 公司股东文秀兰、 邹宏波、 王继
胜、 王欣、 王荣、 王春、 唐万干、 唐莉华、 朱俊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 3) 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继胜、 吴际发、 张富厚、 欧
如国、 文勇、 蒋青春、 朱俊仕、 毛伯海承诺: 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除前述
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如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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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胜、 吴际发、 张富厚、 欧如国、 文勇、 蒋青春、 朱俊仕、 毛伯海除遵守上
述承诺外, 还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3 月 3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
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 则减
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 ( 1) 现金方式;
( 2) 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 3) 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
得的现金红利。
( 4)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欧如祥、 李榜春、 李淑美、
李辉秀、 余波、 李兵、 王宗武、 邹勇、 刘志军、 王华权承诺: 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王欣、 王荣、 王春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诺: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
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
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 5)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益民、 缪炯承诺: 自受
让重庆建兴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 6)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兵、 张利、 韩冰、 李景
斌、 王国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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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 大
竹县电力公司、 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
诺: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75%。
( 8)根据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
企【 2009】 94 号) 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 关于四川
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 川国资产权【 2012】 75 号) ,
同意公司国有法人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中贸粮
油总公司、 大竹县电力公司、 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92.6628 万股、 24.3738 万股、 20.2765 万股、 12.1869 万股国有法人股在本次发行后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四川省国有资
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 大竹县电力公司、 达州市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少于 1,495 万股, 则上
述各方需转持股份数额将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 9) 股份追加锁定期承诺: 为了体现发行人股东对于公司长期成长的信心。 本
公司股东文谟统、 文建树、 王欣、 王荣、 王春、 欧如祥、 邹宏波、 王国华、 李榜春、
韩冰、 毛伯海、 文秀兰、 王继胜、 李淑美、 李辉秀、 唐万干、 吴际发、 朱俊仕、 唐
莉华、 欧如国、 蒋青春、 张富厚、 张利、 余波、 李兵、 文勇、 李景斌、 王宗武、 吴
兵、 邹勇、 刘志军、 王华权、 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 大竹县电力公司、 达州市国
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诺: 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
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2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系统予以锁定, 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 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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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发行人股票经核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1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
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
人转让、 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2、 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 减持价格、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 减持价格、 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文谟统、 文建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3 月 3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情形,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 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 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 将依照《 公司法》 、 《 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 减持价格、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公司股东王欣、 王荣、 王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
6
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2)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