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4月1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窗
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25%计算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四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公司将向交易所及深圳登记公司申报该锁定事宜,锁定期满后,交易所将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
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份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的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
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