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 6
第三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四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2
第三节 董事会...... 24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0
第六章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利润分配...... 34
第三节 内部审计......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二章 附则...... 40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由深圳市朗科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继承。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3083907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Longood Intelligent Electric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9 区洪浪北二路 30 号信义领御研
发中心 1 栋 17 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279,7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逐步建立客户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尊重科技和
人才,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智能电子产品和服务,为股东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智能控制器、开关电源、照明电源、传
感器、动力电池产品、电脑及周边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的研发与销售,电子元件的销售,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智能控制器、开关电源、照明电源、传感器、动力电池产品、电脑及周边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的生产。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 206,279,7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6,279,700 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表所示:
身份证号码 认购股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份数 例(%) 出资方式
(万股)
刘显武 3424011969****2255 2167.2 48.16 净资产
郑勇 4201231967****3710 290.25 6.45 净资产
潘声旺 3424011967****2212 270.9 6.02 净资产
吴晓成 6101031969****2096 212.85 4.73 净资产
何淦 4123211980****0613 116.1 2.58 净资产
廖序 5102141963****001X 116.1 2.58 净资产
肖凌 3621221977****1536 116.1 2.58 净资产
褚青松 4304211975****5650 38.7 0.86 净资产
黄旺辉 3601241980****219X 38.7 0.86 净资产
深圳市鼎泉投资企业 440306602305786 132.75 2.95 净资产
(有限合伙)
深圳市鼎科投资企业 440306602305698 370.35 8.23 净资产
(有限合伙)
深圳市富海银涛拾号
投资合伙企业 440304602305073 450 10% 净资产
(有限合伙)
上海遵道投资合伙企 310230000533086 180 4% 净资产
业(有限合伙)
合计 --- 4500 100.00 ---
第三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