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18-040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8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于2018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
15:00时至2018年5月16日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5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8-4栋五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吴晓成。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2,02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2,02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8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75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75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2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保荐代表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浦洪律师、徐帅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议决;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