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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43 深市 朗科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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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9-07

股票简称:朗科智能                                          股票代码:300543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朗科智能”、“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4,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0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刘显武,董事刘显胜、潘声旺、吴晓成、廖序,监事黄旺辉、何淦,高级管理人员乔治江,股东肖凌、褚青松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朗科智能董事(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朗科智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朗科智能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富海银涛拾号、上海遵道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鼎科投资、鼎泉投资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股东郑勇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二、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均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当实施主体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三选择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1)公司回购股票将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实施股票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报并经证监会核准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100%。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本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本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或不履行控股股东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3)控股股东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上述情形时,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敦促公司按时足额截留,未履行敦促义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