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其中敞口授信额度壹亿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敞口授信额度壹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1 年 10 月 25 日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