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是经过审慎考虑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久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1 年 9 月 29 日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