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要求,现拟对《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民币; 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情形。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交股东大会审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交股东大会审议: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超过 3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 计算。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
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
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关联交易定价
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公司按
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 5 人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法规、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