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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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03094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修订并现行有效的《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公告程序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通知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内容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会议基本内容,并明确本次股东大会所需审议的议案、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以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四)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3日在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8号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吴世雄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1年11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结构)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现场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名称、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0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32,998,1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347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6,756,2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1228%。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认证及统计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除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920,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678,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998,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756,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薛志宏
滕飞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