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WuhanNusunLandscapeCo.,Ltd.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C单元23层1-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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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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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2,327.6836万股
拟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327.683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9.06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9月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310.7344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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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下述风险及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其他股东杨志龙、杨霖、钟卫、孙洁妮、鲁元祥、王国华、汤铭新、姜慧娟、黄堃、孙振威、贾春琦、赵莉、李向阳、苏新红、刘启、张宁、金家清、曾德勇、梁晶、步维平、龚凡、林新勇、徐宁宁、朱洪恩、姚新军、杨勇、罗霞、徐成龙、黄建波、胡昌宝、伍安俊、李科蔚、任代旺、孙林、余守敏、蹇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罗霞、余守敏和蹇衡就受让许卫兵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本人所持上述股份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3、其他股东珠海招银、成都招银和朱双全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亮、吴世雄、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向阳和徐成龙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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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上述股东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承诺,将鼎力支持公司持续发展壮大,希望通过公司业绩持续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其若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不会对本人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0%;在所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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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0%。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若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减持其所持有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计划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至100%。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义务。如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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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