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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威股份: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2

达威股份: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41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08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09 元/股。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官
方网站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9 年 3 月 8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9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首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工作,确定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由 99,661,493 股增加至
103,937,993 股。

  6、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3 月 2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
的授予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25 元/股;股票期权预留权益 9.65 万份直接作废不再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权益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确定
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总股本由 103,937,993 股
增加至 104,237,993 股。

  8、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解除限售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104,404,44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90
元(含税)。根据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及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本次根据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P=6.50-0.09=6.41 元/股(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41 元/股。经董事会确定,本次回购价格确定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回购价格= 6.41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本次根据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P=6.17-0.09=6.08 元/股(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

  经过本次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08 元/股。经董事会确定,本次回购价格确定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回购价格= 6.08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本次根据激励计划对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13.18-0.09=13.09 元/股(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

  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09 元/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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