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3 月 2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0 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25 元/股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业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
益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2 日,同意公司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25 元/股;股票期权预留权益 9.65 万份直接作废不再授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达
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官
方网站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9 年 3 月 8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9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首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工作,确定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由 99,661,493 股增加至
103,937,993 股。
6、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3 月 2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
的授予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25 元/股;股票期权预留权益 9.65 万份直接作废不再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权益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权益: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 条件已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3 月 2 日
3、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0 万股
4、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0 名
5、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25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6.25 元/股;(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6.20 元/股。
6、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前公司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 30.00 100.00% 0.29%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0 人)
合计 30.00 100.00% 0.29%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3)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