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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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今天国际”)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就今天国际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以下“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统称“本次调整及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调整及归属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及归属相关的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今天国际的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今天国际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今天国际的说明予以引述。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今天国际本次调整及归属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今天国际本次调整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归属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1 年 5 月 13 日,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归属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事项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等手续 。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数 303,838,301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6,460,596.12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需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70-0.12=7.58 元/股。本次
调整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价格均由7.70 元/股变更为 7.58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