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1 证券简称:优博讯 公告编号:2021-115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6楼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GUO SONG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0,40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1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0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0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4%。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 GUO SONG、LIU DAN、刘镇、万波、王仁东、朱
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 GUO SONG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GUO SONG 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5.02 选举 LIU DAN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LIU DAN 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5.03 选举刘镇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刘镇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5.04 选举万波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万波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5.05 选举王仁东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王仁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5.06 选举朱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朱舫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成湘东、吴悦娟、蒋培登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成湘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成湘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6.02 选举吴悦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吴悦娟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6.03 选举蒋培登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蒋培登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于雪磊、徐宁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7.01 选举于雪磊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于雪磊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3%。
7.02 选举徐宁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未
累积的股份数)的 99.9887%。徐宁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 95.49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婷婷、王诗诗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