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ST 达志 公告编号:2021-089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9,411,764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在前述范围内,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应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9,411,764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与衡帕动
力签署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公司与衡帕动力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签署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
购协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8月 9 日与衡帕动力就上述相关事项签署终止协议。除此之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衡帕动力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MA4QN13K9B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 15.05亿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翊翔)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 11号
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经济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形象策
划;展示展览服务(除展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长期
(二)股权控制关系
衡帕动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衡帕动力的最终实际控制人。衡帕动力持有公司 29.19%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核查,衡帕动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衡帕动力成立于 2019 年 7 月,除持有达志科技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衡帕动力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合计 109,784.43 72,264.01
负债合计 3,000.93 -4.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6,783.50 72,245.29
收入利润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营业收入 - -
营业利润 4,538.22 -2,254.71
净利润 4,538.22 -2,254.71
注:以上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拟向衡帕动力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9,411,764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在前述范围内,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衡帕动力不参与本次询价过程中的报价,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衡帕动力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署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9 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为 27.20 元/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不超过 29,411,764 股,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
价格乘以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 80,000.00 万元。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或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认购数量=认购价款总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确认,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甲方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3、保证金
自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价款总金额的 5%作为保证金,即
4,000 万元。
双方同意,双方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签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项下的保证金 4,000 万人民币无需退回,转换为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
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冲抵股份认购价款。
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若存在乙方违约情形,保证金优先冲抵违约金、赔偿金,剩余部分在上述期限内退还乙方。为避免疑义,保证金不计利息。
4、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5、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