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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舟应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6-07-15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
资决定。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11,57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01%,公司本
发行股数              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实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7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6,27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6月1日
                                          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中船重工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
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通过其他下属单位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
数将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1-1-4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
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
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在中船重工集团承诺的减持意向
和计划范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其中武汉船舶公司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0%。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
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中金国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最高可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
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公司,
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
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
规定和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3]24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
舶公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的1,154.4673万股股份将划转给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1-1-5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进
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
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被证券主管部门及司
法部门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中船
重工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召开董事会、拟定回购方案、确定回购数量、确定回购价格、召集审议回购事项的
股东大会等,公司保证,在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事宜。回
购底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价格(以二者孰高者为准)。期间如公
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
整。
    (5)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中船重工集团将向公司提供购回
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收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中船重工集团应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
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前述收购。收购价格不低于其转让均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被收购方在
公司公告前述收购计划后不接受要约,否则中船重工集团将收购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
份。
    (6)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回购议案时,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
制的其他股东同意投赞成票,以保证该项回购得以实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1-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
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实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
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该中介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按照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
据证明保荐机构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保证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
据证明申报会计师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因发行人评估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稳定股价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