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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舟应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8-04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6年8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舟应急”、“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2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船重工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通过其他下属单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将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股东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在中船重工集团承诺的减持意向和计划范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中武汉船舶公司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0%。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中金国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公司,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四)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24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公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的1,154.4673万股股份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
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被证券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中船重工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董事会、拟定回购方案、确定回购数量、确定回购价格、召集审议回购事项的股东大会等,公司保证,在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事宜。回购底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价格(以二者孰高者为准)。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5、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中船重工集团将向公司提供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收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中船重工集团应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前述收购。收购价格不低于其转让均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被收购方在公司公告前述收购计划后不接受要约,否则中船重工集团将收购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6、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回购议案时,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同意投赞成票,以保证该项回购得以实施。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该中介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保荐机构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保证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申报会计师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因发行人评估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价稳定方案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应增持公司股份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应当就是否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制订方案并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方式、完成时间等。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如公司股本总额2%对应的股票金额低于1,000万元,则以股本总额的2%确定股份增持数量)。
    (2)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定具体回购方案予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方式、完成时间等。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如公司股本总额2%对应的股票金额低于1,000万元,则以股本总额的2%确定股份回购数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