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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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
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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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1,57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01%,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实施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6,27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船重工集团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资金需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
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通过其他下属单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
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
第二船舶研究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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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
舶研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在中船重工
集团承诺的减持意向和计划范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中金国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
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
自确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等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
偿给公司,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
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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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
资产权[2013]24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船重
工集团、武汉船舶公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
持有的1,154.4673 万股股份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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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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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中船重工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
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通过其他下属单位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
调整。
2、公司股东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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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
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
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在中船重工集团承诺的减持意向
和计划范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中金国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最高可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
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公
司,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
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
规定和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3]24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
舶公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的1,154.4673万股股份将划转给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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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
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
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被证券主管部门及司
法部门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中船
重工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召开董事会、拟定回购方案、确定回购数量、确定回购价格、召集审议回购事项的
股东大会等,公司保证,在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事宜。回
购底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5)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中船重工集团将向公司提供购回
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收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中船重工集团应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
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