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得表决结果后以现场通知方式送达全
体监事,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6: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毛时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选举毛时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毛时敏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 15.27 元/股,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20%。具体回购价格将视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总股本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5.2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654.878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8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5.2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327.439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4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5、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内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本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后,公司可以决定完成本次回购,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若上述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则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毛时敏,男,1964 年 4 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福建省财税信息
中心培训科科长、福建华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福州博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福建博思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毛时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975,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毛时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