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廖晓虹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 20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33,972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8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 1,000 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
经董事会审议确定 2018 年 9 月 28 日为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 594.806 万份,行
权价格为 21.06 元/股,激励对象为 412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所涉及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由于在授予董事会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合计 5,000 份,故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完成的股票期权权益数量为 594.306 万份,激励对象为 408 人。
7、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21.06 元/股调整为 13.907元/股;行权数量由 594.306 万份调整为 891.459 万份。
8、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原 2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88,750 份予以注销。同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9、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13.907 元/股调整为
10.613 元/股;行权数量由 7,084,322 份调整为 9,209,619 份。
10、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原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9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46,640 份予以注销。同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11、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10.613 元/股调整
为 7.495 元/股;行权数量由 4,978,370 份调整为 6,969,718 份。
1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廖晓虹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 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3,972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5,942,992 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359 人。同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942,992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廖晓虹女士经公司 2021 年 7 月 1 日
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233,972 份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942,992 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359 人。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廖晓虹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 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上述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3,972 份。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监事会审议认为: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 20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33,972份予以注销。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注销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