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可行权的议案》,鉴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59 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942,992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8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 1,000 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
经董事会审议确定 2018 年 9 月 28 日为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 594.806 万份,行
权价格为 21.06 元/股,激励对象为 412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所涉及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由于在授予董事会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合计 5,000 份,故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完成的股票期权权益数量为 594.306 万份,激励对象为 408 人。
7、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21.06 元/股调整为 13.907元/股;行权数量由 594.306 万份调整为 891.459 万份。
8、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原 2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88,750 份予以注销。同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9、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13.907 元/股调整为
10.613 元/股;行权数量由 7,084,322 份调整为 9,209,619 份。
10、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原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9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46,640 份予以注销。同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11、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10.613 元/股调整
为 7.495 元/股;行权数量由 4,978,370 份调整为 6,969,718 份。
1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廖晓虹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 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3,972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5,942,992 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359 人。同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942,992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等待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中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后,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 40%。本次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11 月 6 日,第三个股票期权等待期已届满。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