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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2021-039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3

辰安科技:2021-039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辰安科技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为期 3 个月的《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一)以及为期 3 年的《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二),前述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协议生效后财务公司拟在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综合授信、结算服务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业务事宜。

    1、《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一)

  (1)根据《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一),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2)根据《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一),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及商业汇票贴现的票面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

    2、《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二)

  根据《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二),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及商业汇票贴现的票面余额不超过公
司股东大会审定的日最高限额。

  公司预计,2022年至2024年合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6.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在财务公司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及商业汇票贴现的票面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与财务公司发生其他金融服务费用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2)2023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在财务公司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及商业汇票贴现的票面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与财务公司发生其他金融服务费用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2024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在财务公司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及商业汇票贴现的票面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与财务公司发生其他金融服务费用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主体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袁宏永、范维澄、邢晓瑞、张成良、雷勇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上述关联交易,并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O1GMFHXA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6H211000001

  法定代表人:朱敏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1 月 8 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 118 号八层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              70.00%

      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75,000              15.00%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75,000              15.00%

                合  计                          500,000                100%

    (二)历史沿革及财务信息

  财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吸收存款 321.66 亿元,向集团内成员单
位发放贷款余额(含贴现、融资租赁)243.22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公司总资产 3,724,651 万元,总负债 3,218,783 万元;2020 年度,财务公司

营业收入 26,875 万元,净利润 3,309 万元。(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公司吸收存款 280.07 亿元,向集团内成员单
位发放贷款余额(含贴现、融资租赁)257.58 亿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
务公司总资产 3,344,625 万元,总负债 2,829,533 万元;2021 年 1-6 月,财务公司
营业收入 46,755 万元,净利润 9,224 万元。(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主体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财务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综合授信、结算服务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票据贴现、转账结算等)。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并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财务公司就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一)

  1、协议签署方

  甲方: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服务内容

  乙方可以向甲方集团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3)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4)委托贷款;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6)吸收甲方集团的存款;

  (7)对甲方集团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8)经批准的保险代理服务;

  (9)承销甲方集团的企业债券;

  (10)甲方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11)中国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服务。

  3、定价原则

  (1)关于存款:

  乙方吸收甲方集团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甲方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合约期内,甲方集团于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集团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甲方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合法有效的书面通知,明确其超出最高存款限额之存款款项向其指定银行账户汇划事宜。乙方应在与甲方确认该等书面通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等书面通知完成对应款项的汇划。

  有关存款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协议,且具体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原则、条款以及适用监管规则的规定。

  (2)关于贷款及票据贴现:

  乙方向甲方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
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甲方集团提供的同期限同种类贷款服务、同期限同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合约期内,乙方向甲方集团提供贷款的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及商业汇票贴现的票面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乙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向甲方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服务。

  有关贷款、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协议,且具体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原则、条款以及适用监管规则的规定。

  (3)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拟向甲方集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票据承兑、转账结算、结算及清算方案设计等除存款、贷款及票据贴现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集团提供所列其他金融服务并相应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参照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甲方集团提供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手续费标准将不高于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

  有关其他金融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协议,且具体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原则、条款以及适用监管规则的规定。

  4、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或批准(如适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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