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5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8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2),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二)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8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4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8 月 2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8,374,8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1.4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8,369,8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1.48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2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 8 万元/年。
表决结果:同意 98,369,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0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岳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6,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2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7,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16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岳钧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王岳钧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裘福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5,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1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6,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08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裘福寅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裘福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蒋源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4,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蒋源洋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蒋源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邢宾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3,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4,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邢宾宾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邢宾宾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2,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3,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8%。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震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王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邢潇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1,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邢潇琳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邢潇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夏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2,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3,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8%。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宋夏云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宋夏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虎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2,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3,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8%。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虎根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王虎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祝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2,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3,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8%。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祝明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祝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孙筑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1,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孙筑平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孙筑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
4.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裘飞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8,371,84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2,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裘飞君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裘飞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